导语:
2021年6月28日,为贯彻落实《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函〔2020〕487号),国家卫健委制定并发布了《抗肿瘤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指标(2021年版)》,以指导医疗机构科学设定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指标,提高抗肿瘤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
文件重点
原则上,经组织或细胞学病理诊断确诊或特殊分子等病理检测成立的恶性肿瘤,才有指征使用抗肿瘤药物和抗肿瘤靶向药物。单纯依据患者的临床症状、体征和影像学结果得出临床诊断的肿瘤患者,没有抗肿瘤药物和抗肿瘤靶向药物的使用指征;
对于某些难以获取病理诊断的肿瘤,如胰腺癌,其确诊可参照国家相关指南或规范执行;
对于有明确靶点的抗肿瘤靶向药物,须进行相应靶点检测后方可使用;
病理报告应具有可信性,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病理诊断和检测报告,或病理会诊报告;
其分母为初次使用抗肿瘤药物和抗肿瘤靶向药物治疗的患者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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